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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重疾要重新定义分类了,大家有什么想法?

这就像我们的手机升级换代一样,对保险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。重疾定义修订对保险公司整体利好,部分产品有望降价,打开销售空间。

3月31日,备受关注的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(征求意见稿)》发布,在优化重疾分类、增加病种、扩展疾病定义范围和优化定义等方面形成规范,首次引入轻疾定义,对甲状腺癌进行分期。

现行的重疾险疾病使用规范,是2007年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,对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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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与革新,该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,2019年4月保险业启动重疾定义修改工作,至今日发布征求新定义意见稿已历时近一年,2020年1月,修订版定义通过了医学专家评审。

本次修订首次引入了轻度疾病的定义,将恶性肿瘤、急性心肌梗死、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,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,对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。

其中,重度疾病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、严重克罗恩病、严重溃疡性结肠炎。轻度疾病新增了恶性肿瘤、急性心肌梗死、脑中风后遗症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。此外,扩展了对重大器官移植术、冠状动脉搭桥术、心脏瓣膜手术、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,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脏病等疾病定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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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状腺癌其理赔门槛有所提高。新定义将甲状腺癌进行了分期,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按照轻度恶性肿瘤赔付20%的保额。甲状腺癌发病率较高、治愈率也较高,本次将轻度甲状腺癌划分至轻度疾病,新产品中的该类高发疾病给付比例从100%保额约降至30%保额,将减轻险企的未来赔付压力;而未来潜在赔付支出的降低也为新重疾产品降价打开空间。

我是野猪,我来回答

我认为这是好事儿,是寿险市场发展和完善的必然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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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、让保险赔付显得更加公平

例如:以前在重疾定义中,把原位癌和甲状腺癌列为重疾,事实上,这两种疾病跟真正的重疾相比,其严重程度相差甚远,属于确诊相对容易,治疗相对简单,治疗费用低,预后相对良好的疾病,从致死致残率上看,根本算不上重疾。例如:确诊的甲状腺癌治疗痊愈基本上3~5万就可痊愈,而且病人5年存活率非常高。

反而有些疾病,其病情复杂,确诊难度大,治疗难度大,预后相对差,治疗费用高,且5年存活率低。在实际理赔操作中,往往因为前面的疾病定义简单,理赔反而非常快。而后面的疾病因为定义复杂,往往理赔困难。(例如:有些疾病的定义需要治疗了多长时间,某种治疗手段使用了几次等等,明明是非常严重的疾病,却因为往往可能某一个条件未能达到而难以获得及时理赔,给病人带来很大压力,显得不够人性化。)

这种重疾定义不公平的现象,在此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***发布的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(征求意见稿)》中做出了调整,把原位癌和甲状腺癌列为轻症。同时对重疾中的理赔条件做出了一些调整,使得重疾保险更为人性化,也更加贴近市场。

第二、扩大了保险的赔付范围

疾病的发展,一般都有一个由轻症到重症的过程,不可能一出现就直接成为非常严重的重疾的情况,这往往是没有及时检查造成的。现在百姓对健康越来越重视,有很多人养成了一年体检一次甚至两次的习惯,对于重疾的发现和确诊有积极的意义——让很多重疾在早期就可以被发现,从而及早发现并治疗。

但是以前很多重疾并没有轻症赔付,导致很多客户在得了重病后,因为发现及时,可以及早治疗。但却因为没有达到重疾的理赔条件而无法获得理赔——重疾条款显得不够人性。此次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(征求意见稿)》中对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、脑血管疾病以及癌症增加了轻症给付责任,使得重疾更加人性化也更贴近市场。

对重疾险定义新规征求意见稿的看法,看似各路大神解读已经很透彻了,但或许真的可以让***再飞一会……

重点说几点:

第一,比较“可怜”的原位癌,不仅“配不上”恶性肿瘤,这次连轻度恶性肿瘤都不配了,从理赔角度其实倒更加标准减少争议可能了,大概率应是参考了台湾19年重疾险新定义的***分类做法。

第二,规范≠最终可见的重疾险产品,在遵照相关“可为”和“不可为”约束条件下,落地的产品依然有大量可创新的空间,所以不要轻易说将来的产品某某项就一定不赔或者受限了。

第三,这是征求意见稿,还有改动的余地和可能,并非最终发文,意见较多的地方,正式文件发布时有较大出入也不是没有先例,有可能当下的分析推断就是无用功。

第四,该出手就出手,健康不等人,健康险也不等人,拥有才有资本谈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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